红星新闻消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四子王旗警察邢志强枪击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该案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7月24日。
\n对于这一裁定结果,邢志强的家人表示,家人认为邢志强无罪,将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申诉。
\n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部分)
\n裁定书显示,重审一审宣判后,邢志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折抵刑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认,邢志强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应刑期应依法抵扣,刑期纠正为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这意味着,今年9月1日,邢志强将刑满出狱。
\n该案历经波折。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案发20多年后,该案被重启调查。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n2025年3月14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能够排除邢志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观故意,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后,邢志强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n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5年6月6日18时左右,时为办公室通讯员民警的邢志强在四子王旗东梁水库附近与骑着摩托车的保外就医人员孟永清相遇。邢志强认为车是孟永清盗窃得来,上前拦截未果,随后骑摩托车追赶搜寻。在水库南侧的小树林,邢志强背部左上侧被孟永清持刀刺伤。在后续追击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为躲避追捕未及时就医,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当年6月8日,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n针对“邢志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争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遭到孟永清袭击后进行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孟永清的捅刺、冲撞等现实危险行为消除后其在追赶期间开枪击中孟永清腰背部,致孟永清受非致命伤,孟永清自行剖取弹头,又为躲避追捕未及时、就近就医,延误治疗,导致伤口感染,多种因素致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n原标题: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二审裁定:维持四年有期徒刑原判,9月1日刑满,家属称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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